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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3号 孟州市全星新型墙体材料厂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11-19 15:49:36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3号

 

孟州市全星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MA3XFJJQXJ

地址:孟州市赵和镇西赵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璩建立

2020年10月15日,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自动监控数据显示烟尘数据非常低,长期保持定值,对监控设施检查发现你厂仪表烟尘测量仪表膜式过滤器(疏水过滤器)破损,导致射流泵压力不足,烟尘检测数据偏低。射流泵供气压力不足0.2Mpa,关闭你厂脱硫、脱硝、湿电,你厂烟尘测量值变动不大。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0年11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6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6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向我局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十九条第一款自由裁量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3万元罚款。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主办单位: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信息维护: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
联系电话:2990600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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