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4号 博爱县瑞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6H0HX05 地址: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军 2020年10月24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北侧堆放大量生产用物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你公司应配套建设4座物料仓库,所有物料应实现仓贮,但目前所有仓库未建设,生产场区内的所有物料仅使用抑尘网覆盖后露天堆放;你公司商砼站和水稳站的搅拌楼内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安装有脉冲袋式除尘器,但均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安装22米高烟囱,而且现场发现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全部排入搅拌楼内,搅拌楼内积尘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博爱县瑞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8万吨水稳、预制构件、商砼等建筑材料项目的批复意见》(博环审[2019]60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5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7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内容:一是你公司所建立的水稳、商砼生产设备主要服务博爱县发展大道、月山路、中光路等市政道路和管网等民生工程,也是为焦作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重点民生工程提供部分供料保障;二是投资1500万元建设物料大棚,料棚建设期对所有物料进行100%全方位覆盖。鉴于《责令改正决定书》下发后,你公司能够主动进行停产整改,对物料进行覆盖等积极主动整改措施,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条件,同时你公司生产是为了保障民生工程建设,且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由裁量规定:“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是为了保障民生工程建设并积极进行整改,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二十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