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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6号 焦作市太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11-19 15:51:48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6

 

焦作市太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7285923XR 

地址:焦作市武陟县木栾街道兴华路武陟一中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程素青

20201016日凌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太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暗访突击检查,发现位于你公司生产车间东侧的电炉正在生产使用,但集气罩不在电炉正上方,而是位于侧上方,不能将电炉产生的废气收集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造成废气在车间内弥漫,电炉周围烟雾缭绕,部分废气未经处理从车间的门、窗直接排放进入大气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录像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8),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68)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内容:1.生产过程中上料、倒铁水的时候需要将集气罩移到一旁,当时铁水由行车吊走浇筑,需要上料,因此集气罩不在炉子上方;2.车间门窗密闭,且安装有废气二次收集处理设备,废气不会通过门窗排入外环境;3.在你公司面临业务锐减、贷款压力大、经营困难的诸多情况下依然按要求进行环保设备投资,并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经认真审核你公司的申辩内容,形成以下意见: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浇筑,未发现上料情况;2.车间顶部安装有废气二次收集管道并连接入袋式除尘器,该情况属实。加之,已对你公司的电炉实施了查封,可以减轻处罚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裁量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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