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7号 焦作建明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173057504 地址: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马界村影待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孝辉 2020年10月18日晚,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在你公司西侧物料大棚内发现一条移动式制砂生产线,该条生产线建设有一台锤式破碎机、一台洗砂机、该条制砂生产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堆存有部分产品及原料。2020年10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你公司西侧物料大棚内仍有一条移动式制砂生产线,该条生产线建设有一台锤式破碎机、一台洗砂机、该条制砂生产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堆存有部分产品及原料。西侧大棚南侧有制砂废水暂存痕迹。现场调阅你公司1#生产线年产35万立方米混凝土建设项目(2016年现状评估项目)、2#生产线年产35万立方米混凝土建设项目(马村环保局审批马环审﹝2020﹞1号),两个建设项目中均未包含水洗砂生产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环评及批复文件、现场检查视频、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0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20〕第7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裁量规定:“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法制领导小组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总投资额(13万元)5%,即6500元行政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