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爱县金丰铸件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646972771 地址:博爱县许良镇狄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合林 2020年10月16日凌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暗访突击检查,发现位于你厂生产车间内的1.5吨的电炉正在生产使用,集气罩周围烟气外溢,废气不能进入集气罩收集处理,除尘器前端烟气管道破损,造成电炉废气在车间内弥漫,未经处理通过车间门、窗直接排放进入大气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证据照片、录像、录音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0年10月3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69号),告知书告知你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6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 申辩内容:1.没有偷排、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在生产中除尘设备在运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只能说是部分烟尘未能完全收集;2.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没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未逃避监管,环保设施也在正常运行,行政处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3.无故意违法行为,对于指出的问题当天就进行了整改。处罚额度太高,有悖于行政处罚原则,无法接受。目前,经营困难、利润微薄、举步维艰,恳请了解你厂的具体要求,酌情处理。 经认真审核你厂的申辩内容,形成以下意见:1.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烟气不能有效收集:一是中频炉生产排污期间集气罩没有位于在中频炉顶部的收集位置,二是由于集气抽风管道锈蚀破损严重,导致集气罩无法形成负压,不能收集烟气,污染防治没有正常运行维护,此种情况你厂知道,也应当知道集气抽风管道已破损,但未及时维修,仍然进行生产,致使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烟气直接排放;2.你厂积极整改属实,2020年10月24日再次检查时,集气抽风管道已更换。同时我局已对你厂的中频炉实施了为期1个月的查封,可以从轻处罚。经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具体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