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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2号
来源: 添加时间: 2021-01-11 09:32:40 阅读量:-

孟州市红兵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553187864U

地址:孟州市谷旦镇张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曲仲贵

2020年10月26日,焦作市生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检查,并对2020年10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暗访发现情况进行复核。你厂2020年10月14日生产,当时天气为阴雨天,隧道窑烟囱排放烟气呈白色。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隧道窑顶烟道进行检查,发现干燥洞抽风机电机转速由快到慢,随后发现干燥洞顶部突出位部的排潮口有烟气冒出,环境执法人顺东侧干燥洞旁靠放的梯子到干燥洞顶查看,两条干燥洞保留有排潮口,排潮口上设置有可手动开关的铁质闸门,发现东侧干燥洞上有3个排潮口,2个处于打开状态,西侧干燥洞上4个排潮口,3个处于打开状态。以上行为属于通过旁路排放隧道窑烟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孟州市红兵新型建材厂年产80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焦环评表字[2008]183号)、《关于孟州市红兵新型建材厂年产80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焦环评验[2014]15号)、日常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据为证

你厂年产80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你厂能够落实停产要求,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裁量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认定你厂违法行为较重。

2020年11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0),告知你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0)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0后,提出了听证听证会上你厂提出的理由为:你厂负责人对于2020年10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时隧道窑顶干燥洞顶部东侧干燥洞上有3个排潮口,2个处于打开状态,西侧4个排潮口,3个处于打开状态且有烟气外排的视频没有异议。申辩称14日当天12点至13点左右,听证申请人派工人检修脱硫塔喷头时,打开了排潮口,由于工作疏忽,检修结束后操作工未及时将排潮口打开未关闭。由于听证申请人近几年不断加大环保投资和疫情的影响,企业已负债上千万,希望从轻处罚。最终形成的听证结论如下:按照环境管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设置烟气排放旁路,砖瓦窑更是不允许设置旁路。但你厂存在旁路且安装活动板,为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提供了便利条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7个口有5个处于打开状态。脱硫塔维修,检修人员要进入脱硫塔内,脱硫塔必须停运,隧道窑烟囱要停止排放烟气,但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烟囱排放烟气并没有出现中断。你厂提供的脱硫塔检修照片没有原始拍摄时间,无法证明你厂是在当天12时至13时检修脱硫塔。

鉴于你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按照全市调控要求主动停产,并且近年环保治理投入大量资金,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厂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十万元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直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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