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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3号
来源: 添加时间: 2021-01-11 09:34:39 阅读量:-

焦作坤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7765084698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田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培良

2020年10月20日夜,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铸造熔铁1.5吨中频炉正在生产,集气罩未在炉顶收尘位置,中频炉操作房大门敞开,烟气未经有效收集直接排放。你公司现场人员发现执法人员来检查立即把集气罩移至炉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焦作市坤盛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耐磨铸造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年产2500吨耐磨铸造件生产线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根据你公司中频炉在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裁量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较重。

你公司于2020年103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1),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1)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1后,提出了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为:2020年10月20日夜间你公司被焦作市环境检查人员查证的情况不应为违法事实,应属你公司现场工人的小失误,且并不违反操作程序,你公司有视频证据和截取当时的在线数据为证。你公司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主观上不存在偷排和故意不正常使用的故意,工人按照操作规程,先开启除尘器,然后才开启动中频炉,启炉与环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在2分钟之内,执法人员到现场时看到的烟尘是刚启炉时的正常现象,是铸造行业的共同问题。你公司在中频炉上方安装有固定的二次集气罩收尘装置,就是为了处理移动集气罩无法完全收集中频炉产生的余烟,且案件办理人当时的视频也能证明听证申请人当天启炉时产生的烟尘经固定集气罩二次收尘处理,未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且仅能证明现场操作工还未来得及将集气罩移动至中频炉上方;但听证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听证申请人启动除尘器、启炉、冒烟、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均发生在3分钟内,仅仅因工人未及时将集气罩复位的视频就认定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而逃避监管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处理过于严厉。因此申请撤销对你公司的处罚决定。最终形成的听证结论如下:中频炉在加料和熔铁过程是污染最严重时段,集气罩是中频炉产生烟气主要收集设施,如果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便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安装在车间顶部的二次收尘设施是为了收集车间各工段逸散的颗粒物,并不能处理中频炉直排产生的烟气。现场视频和照片可以表明当时工人正在操作中频炉进行生产,大量烟气从中频炉闭封间顶部排出。执法人员到达后工人及时将集气罩推至中频炉顶部,说明现场工人对烟气直接排放情况非常了解,也知道中频炉生产期间不使用集气罩是错误行为。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十万元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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