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陟县有国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8TYM1K 地址:武陟县木栾街道前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古继辉 2020年10月2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检查,并对2020年10月16日凌晨夜间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情况进行复核。2020年10月16日凌晨夜间,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夜间暗访执法检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厂检查期间,你厂一台中频正在生产,用于中频炉收尘的集气罩移到一侧,当时除尘风机未运行,未起到收尘作用,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武陟县有国铸造厂年加工500吨铸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厂年加500吨铸件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根据中频炉在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认定你厂违法行为较重。 你厂于2020年10月3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2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20〕第72号)后,提出了听证。听证会上你厂提出的理由为:你厂对于2020年10月16日凌晨案件调查人检查期间视频中,中频炉有明火,集气罩不在中频炉上方的内容无异议,你厂称当时车间内的一台中频炉有工人正在向炉内投料,由于操作需要才将集气罩移到一侧,正常程序是集气罩应当移动至中频炉炉口上方,但由于环境执法人员突然到达现场,工人遇到检查时被惊吓了,所以没有及时将集气罩移到位;2.除尘风机未运行的问题并不存在,当时除尘风机正在运转,案件调查人提供的视频中听不到除尘风机的声音是由于当时车间内噪音太大,掩盖了除尘风机的声音;3.厂内车间是全密闭,安装有二次除尘设备,所以不属于直排。最终形成的听证结论如下:中频炉在加料和熔铁过程是污染最严重时段,集气罩是中频炉产生烟气主要收集设施,如果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便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安装在车间顶部的二次收尘设施是为了收集车间各工段逸散的颗粒物,并不能处理中频炉直排产生的烟气。鉴于你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厂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规定:“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4108 0101 0140 0127 0100 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