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审〔2023〕2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沁阳市海世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节能环保产品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沁阳市海世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69806527M)报送的由河南启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沁阳市海世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节能环保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已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能源化工亚园区,在现有厂区内,在现有2条氯化石蜡备用生产线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生产规模为年产氯代碳酸乙烯酯20000吨,同时副产盐酸(25%)25245.23吨、次氯酸钠(有效氯约8%)152.74吨。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沁阳市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各项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气中各污染因子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标准要求。 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排放环节的管理和控制,通过物料储存、运输、生产过程全过程控制措施,加强设备、管道的密封性能,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优先回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全厂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盐酸吸收系统补水,本次项目无废水排放。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RO膜,由厂家更换后回收,不在厂区贮存。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氯气0.1254t/a、氯化氢 0.0636t/a。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氯气0.933t/a、氯化氢 1.218t/a。投产之前,按照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五、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六、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七、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 2023年1月18日 抄送: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焦作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河南启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