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焦孟环催告〔2023〕126号 蔡红杰、王铮、姜永兴、智鹏四人合伙: 蔡红杰 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111211975********; 住址:郑州市。 违法车间建设地址:孟州市化工镇许庄村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西侧预留空地; 现场生产负责人:蔡红杰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四人合伙涉嫌未批先建、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第二次重新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年5月2日上午11时,孟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西侧预留空地上新建1条车间,车间内2人正在生产。车间北侧沉淀池上有1台水泵,正将池内生产废水通过塑料软管排入暗道,暗道连向厂南侧300米外的移民涝河。外排水呈乳白色,无异味。已提取水样交由孟州市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果为:COD浓度为76mg/L、氨氮浓度为1.28mg/L、总磷浓度为0.226mg/L,其中COD含量超过《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OD浓度为50mg/L、氨氮浓度为5(8)mg/L、总磷浓度为0.5mg/L)。该车间2014年开始建设,2017年6月,项目才建设完成。生产白刚玉研磨材料,产品为白刚玉微粉,仅仅建设有沉淀池,没有其他污水处理设备。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版),该违法车间生产工艺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021年2月25日,经孟州市人民法院查明该生产线系蔡红杰、王铮、姜永兴、智鹏四人合伙投资兴建,其生产销售均独立于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者仅存在土地租赁关系。根据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孟检行执监【2021】41088300001号)检察建议,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对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做出(孟环罚决字【2018】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第一次自我纠错,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021年4月23日,我局对该案以蔡红杰、王铮、姜永兴、智鹏四人合伙为处罚对象重新立案调查,案由为暗管排污和未批先建,该案后经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该四人合伙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为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222号,对该四人合伙暗管排污和未批先建作出了合计肆拾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222号)后,蔡红杰等四人合伙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蔡红杰等四人于2022年5月13日与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德广达成分担履行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22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41.2万元的协议书,协议书中除了规定各方分担金额外,也未对违法事实、罚款数额、适用法律提出异议。其中,王铮分担4.452万元且已履行到位,智鹏分担3.18万元且已履行到位,姜永兴分担4.452万元且已履行到位,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担20万元且已履行到位,仅剩蔡红杰分担的9.116万元没有缴纳到位。2022年6月20日,我局对该四人合伙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焦生环孟催字﹝2021﹞第07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2022年7月20日,我局对剩余没有缴纳到位的罚款,即蔡红杰分担的9.116万元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解放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以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222号)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裁定书,裁定文号(2022)豫0802行审18号,裁定书中要求对蔡红杰、王铮、姜永兴、智鹏四人合伙中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设项目投产时间等问题再进行调查补充。 2023年2月24日,我局决定对蔡红杰、王铮、姜永兴、智鹏四人合伙第二次立案调查,案由仍为暗管排污和未批先建,重点对解放区人民法院(裁定文号(2022)豫08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调查,重新履行处罚程序。 经补充调查发现,孟州市人民法院在(2021)豫0883行审20号裁定书中认定蔡红杰、王铮、姜永兴、智鹏四人系合伙的事实。而蔡红杰、王铮、姜永兴三人于2020年12月14日曾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其自认的该违法车间的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票据经我局审查后,可以认定该违法车间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8.437万元。 2021年2月20日,孟州市检察院也对四人合伙中的负责人蔡红杰进行了询问,从询问笔录中可知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时间为2017年6月,且该生产线独立于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我局向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撤决字〔2023〕1号),对孟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12日做出的(孟环罚决字【2018】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撤销。 2023年7月18日,我局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撤决字〔2023〕2号),对焦作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222号)处罚决定书进行撤销。 你四人合伙暗管排污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罚决字〔2023〕126号),对你四人合伙暗管排污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肆拾万元和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四人合伙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因王铮个人已履行4.452万元,智鹏个人已履行3.18万元,姜永兴4.452万元和孟州市广润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履行20万元的处罚金额,剩余蔡红杰应缴纳的9.116万元一直未履行。你四人合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四人合伙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剩余罚款玖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91160元)。 你四人合伙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郝小辈 电 话:8161331 地 址:孟州黄河大道0596号 邮政编码454750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