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 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绿色供应链,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生态环保产业、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低碳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推动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完善实用技术管理机制,加快企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 2. 推动治污设备更新。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提升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以及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企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3. 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指导约束作用,推动产业园区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促进企业集中治污、集聚发展。鼓励沁阳市、孟州市、温县、武陟县等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染处理设施。 4.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积极推动“无废县市区”建设,开展好焦作市“无废城市”创建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支持企业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豁免、“无废集团”建设等改革试点示范。 二、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5. 切实深入落实环评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环评豁免、打捆审批、告知承诺审批、精简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等措施,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助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6. 推动优化总量指标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7. 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加强涉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优化执法监管方式 8. 持续落实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先进、管理水平高、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列入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实行“无打扰”执法监管,除群众投诉、媒体曝光、上级转办等事项外,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出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9. 强化信用修复服务。生态环境违法信息公示期满,及时跟进服务,指导和帮扶违法行为改正到位并履行行政义务的企业进行违法失信修复,消除违法影响,恢复信用信息。 10. 开展精准科学管控。坚持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按照国家、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要求开展绩效先进型企业创建。鼓励企业创建环保绩效A级企业,落实好相关激励政策。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严禁采取“一刀切”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应急管控措施。 四、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11.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申请纳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争取获得上级生态环境资金的支持。加强绿色金融对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精准支撑,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引导更多金融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着力破解企业普遍缺少绿色发展资金难题。 12. 提升服务企业水平。深化“企业服务日”“万人助万企”等活动,把服务企业作为稳增长、促创新、优环境的关键抓手,深入开展科技帮扶行动,为企业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技术咨询,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民营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