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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查(扣)字〔2024〕1号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 2024-02-29 09:15:09 阅读量:2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环查字〔20241


单位名称: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594893853J                                                                                                       

地址: 焦作市孟州市工业集聚区珠江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 行世军                            

2024年1月2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全面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最南侧废脱硝催化剂回收仓库内安装5个废脱硝催化剂清洗池,池内放置有正在清洗的废脱硝催化剂,厂区内堆放大量桶装催化剂再生清洗药剂和使用过后的包装塑料桶。清洗废水排放到车间外的清洗废水暂存池内后,暂存池内清洗废水外逸随着地势向南流入厂区南侧土沟内,在土沟西侧一处土坑内聚集,土沟和土坑内废水呈蓝色。经查阅你公司废催化剂清洗工艺,涉及使用偏钒酸铵溶液,钒离子在水溶液中可呈蓝色,钒及其化合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2024年1月25日,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采样,并进行检测。你公司废催化剂回收仓库内安装的5个废脱硝催化剂清洗池其中4个内存有的废水污染浓度检测结果如下:1.车间药洗池,PH2.4、化学需氧量64mg/L、总磷0.18mg/L、氨氮31mg/L、总钒28.7mg/L;2.车间一次水洗池,PH5.3、化学需氧量83mg/L、总磷0.06mg/L、氨氮15.2mg/L、总钒0.19mg/L;3.车间超声波洗池,PH2.3、化学需氧量107mg/L、总磷2.01mg/L、氨氮15.1mg/L、总钒42.4mg/L;4.车间活性负载池,PH2.1、化学需氧量73mg/L、总磷1.46mg/L、氨氮10.5mg/L、总钒60.9mg/L。车间外清洗水暂存池内废水污染物浓度PH1.7、化学需氧量181mg/L、总磷6.17mg/L、氨氮25.4mg/L、总钒70.6mg/L。厂区南侧土沟存水污染物浓度PH1.6、化学需氧量191mg/L、总磷4.28mg/L、氨氮57.5mg/L、总钒66.2mg/L。厂区南侧土坑存水污染物浓度PH2.0、化学需氧量221mg/L、总磷5.36mg/L、氨氮52.5mg/L、总钒62.8mg/L。厂区南侧土沟存水和厂区南侧土坑存水超标情况为:PH值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6-9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50mg/L排放标准0.27倍、0.47倍;总磷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mg/L排放标准3.28倍、4.36倍;氨氮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25mg/L排放标准1.3倍、1.1倍;有毒污染物总钒分别超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0.3mg/L排放标准219.67倍、208.33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通过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你公司危废暂存间仅存放2包半的废脱硝催化剂除尘灰、粉煤灰和废弃碎片,危废暂存间无台账。检查过程中发现,在你公司厂区最南侧土坑边堆存大量固体废物,有废脱硝催化剂回收线除尘器收尘、废弃胶硝催化剂碎片、废脱硝催化剂清洗产生的污泥、废脱硝催化剂拆解粉煤灰、废包装桶、树枝、生活垃圾等。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废脱硝催化剂回收线除尘器收尘、废弃脱硝催化剂碎片、废脱硝催化剂清洗产生的污泥、废脱硝催化剂拆解粉煤灰,属于危险废物。经对厂区最南侧土坑边堆存的固体废物取样检测,厂南侧土坑边固废倾倒点1#钒含量为1310mg/kg,厂区南侧土坑边固废倾倒点2#钒含量为1370mg/kg,厂区南侧土坑边固废倾倒点3#钒含量为1400mg/kg。地面残留沉淀泥钒含量688mg/kg,2024年1月24日倾倒后又收集到堆包内的固废钒含量2280mg/kg。检测结果表明,厂区最南侧土坑边堆存的固体废物和地面残留的沉淀泥均为含钒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为证。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厂区最南侧废脱硝催化剂回收仓库内的5个废脱硝催化剂清洗池、厂区南侧土坑边堆存的涉废催化剂的危险固体废物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 2 27 日起至2024 3  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物品存放于你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擅自处置已查封物品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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