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焦环查(扣)字〔2024〕2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周雪飞加工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雪飞 地址: 修武县七贤镇古汉村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修武县七贤镇古汉村周雪飞加工坊,无环评手续,无排污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违法生产排污。当事人周雪飞逃避勘察询问,无法通知其到达现场。现场检查时,周雪飞加工坊生产厂房内一台清洗机和一台筛分机正在运行,现场工人正在作业;清洗废水排入厂房北侧的沉淀池内,沉淀池长5.93米、宽3.07米、深2.16米,池内液体深度1.8米,沉淀池内不明物质约32.8立方米,约32.8吨。沉淀池上面抽水泵上安装有软管拖至厂房西墙外,有偷排痕迹,排入废弃的土坑内。生产厂区现场堆放有6堆物料(其中4堆用吨包包装,2堆在地面上散放堆存 ),物料为黑色塑料物质,有刺鼻性气味。2024年3月5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委托焦作精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古汉村老砖厂沉淀池内不明物质(东池5个点位、古汉村老砖厂沉淀池西池5个点位)进行采样和检测,于3月7日出具《检测报告》(焦精检(JZJC-151-2024));2024年3月12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根据《检测报告》(焦精检(JZJC-151-2024))对焦作市修武县古汉村老砖厂沉淀池内的不明物质(古汉村老砖厂沉淀池东池5个点位、古汉村老砖厂沉淀池西池5个点位)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鉴定结果沉淀池内的不明物质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4,按照代码“900-000-34”进行归类管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厂房所有人询问笔录;精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西河东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加工坊现场照片及录像。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一)“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污、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资的”之规定 ,对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6堆物料,其中4堆用吨包包装,2堆在地面上散放堆存、抽水泵1台,清洗机1台、筛分机1台、铲车1台)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