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焦环查(扣)字〔2024〕03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温县南贾和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58329534U 地址:温县祥云镇南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鑫 我局于2024年 4 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焦作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上传数据异常,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烟气在线监控设施采样管路进气管脱落,分析仪数据异常。涉嫌在线数据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 采样管脱落照片、上传的在线数据异常报表、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的分析仪进行扣押,扣押至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待相关专业机构检测后对该企业依法查处。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4年 4 月9日起至2024年 5 月8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