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焦环查(扣)字〔2024〕4号 被申请人姓名: 马小龙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 证件号码: 41**************57 住址: 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村***路***号 我局于2024年 5 月16日对你经营的洗羊皮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温县黄庄镇西虢福泽农业科技公司南邻的洗羊皮作坊,气味难闻,废水排放入农田北侧大坑内。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在温县福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邻通过目测,有面积约300㎡呈三角形状的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该土坑深约8米,坑内水色呈灰黑色,有异味,土坑东侧正中距离地面约一米处有一黑色管道,正在向坑内流水。在该土坑东侧5米距离围墙内,地上堆放有数堆羊皮,院内有一辆三轮车,车上装满有一整车刚煮好的羊皮,另有7台土制煮锅正在煮羊皮,现场堆放有铬鞣剂、匀染剂、各种燃料等。现场对土制煮锅废水及渗坑内的水进行采集,现场检查、勘察全程录像、拍 照。 以上事实,有 现场生产照片、铬鞣剂、匀染剂、各种染料照片、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土坑内废水采样、土制煮锅内采集的水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华槽7个、铁架筐7个、一辆三轮车及地面堆放的三堆羊皮、各种燃料、漂白剂、毛皮匀染剂、乳酸、脱脂剂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4年 5月29日起至2024年 6 月2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就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