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封(扣押)决定书 焦环查(扣)决字〔2024〕5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561010612F 地址:孟州市西虢镇西虢街 2024年5月2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贺桂娟、李彦博对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孟州市西虢镇西虢街,主要从事塑料泡沫的制造和销售,经查,你公司西侧车间新建的热熔造粒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检查时,该热熔造粒项目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电源未接通,集气管道末端未与废气治理设施连接,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封现场笔录、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热熔造粒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原料等予以查封处理。查封期限为 30 日(查封时间:2024年6月13日-2024年7月13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被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