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焦环查(扣)字〔2024〕6号 武陟县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99115153U 地址:武陟县龙源镇任徐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发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控中心人员对你公司南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数采仪操作屏面板松动前倾;检查数采仪操作日志发现,2024年6月14日,admin用户名更改速度场系数由1.00000修改为0.91000;2024年6月10日,发现用户名为unknown user新增加普通用户,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大量用户名为unknown user操作记录;在数采仪显示屏下方线路接口处,AI6、AI7、AI8端口处存在三条从分析仪引入数采仪线路,且为共负连接方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对你公司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在线监控运维公司河南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数采仪上述问题可能导致数采仪不正常运行,且该数采仪放置在你公司可能导致数采仪内证据灭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1台在用博控数采仪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4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