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始适老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依法行政 > 行政强制
焦环查(扣)字〔2024〕8号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 2024-09-16 10:57:49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环查字〔20248

 

☑被申请单位名称修武县季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CABAA2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计明      

地址:修武县七贤镇小官庄大队张村老村127号                         

我局于20248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修武县季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环评手续,无排污许可证,无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资质,违法生产排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未生产,车间内存放大量成品和深灰色粉末状物料。现场建设有皮带输送机4台、搅拌机1台、压球机1台、筛分机1台、窑炉1台、风干机1台等设备,现场停放一辆铲车,现场储存赤泥约60吨,成品炼钢辅料化渣剂约100吨,生产工艺:原料—搅拌—压球—筛分—烘干—成品; 主要原料:赤泥; 产品:炼钢辅料化渣剂,厂房内东侧存放深灰色粉末状物料数量共95余吨(1包约1吨),车间西北处有使用深灰色粉末状物料和赤泥混拌一起的物料堆(原料),深灰色粉末状物料有着明显的刺鼻气味。2024年8月9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修武县季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采集厂区内深灰色粉末状不明物质共5份,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2024年9月6日鉴定结果为具有毒性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厂房所有人询问笔录;西河东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一)“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污、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资的”之规定 ,对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深灰色粉末状物料共95包约95余吨、赤泥60吨、一堆在地面上散放堆存的成品、100吨包装的成品,皮带输送机4台、搅拌机1台、压球机1台、筛分机1台、窑炉1台、风干机1台、一辆铲车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914日起至2024101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生态环境

                           2024914



主办单位: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信息维护: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
联系电话:2990600、2990625 单位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13
关于公布环评弄虚作假工作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整治散乱污
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文明播报系列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