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 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通过12345热线、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国家、省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配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 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进行检查的; 5. 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8.企业存在生态环境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9.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10.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开展现场核查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