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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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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全市环保中心工作,对环保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其他重大问题,主动公开信息,全面提升形象;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新闻发布,并指导县(市、区)后勤管理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以“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批注后,上报市政府信息办,在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科室。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后,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第九条 凡举办市级新闻发布会,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分管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