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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评验〔2015〕25号 关于河南宗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有机肥及2万吨复混肥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7-06 00:00:00 阅读量:

焦环评验〔2015〕25号

关于河南宗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有机肥及2万吨复混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宗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7.5万吨有机肥及2万吨复混肥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4〕241号),该项目属于重点管理类(A类)。该项目拟批准公示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修武县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经对项目现场设施的检查以及对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破碎机、搅拌机废气经沉降室+水膜除尘器由20米排气筒排放;冷却机、筛分、包装废气经沉降室+水膜除尘器由20米排气筒排放;秸秆气化炉、造粒机和烘干机废气沉降室+水膜除尘器由20米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气化炉灰渣、循环水池的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筛分出的大粒料和粉料均含有生产的有机肥,该部分固废回收,重新发酵、造粒生产有机肥,不外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拉走处理。

4.噪声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以及设置减震基础等措施。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4)93号)表明:

1、废气

破碎机、搅拌机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冷却机、筛分、包装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秸秆气化炉、造粒机和烘干机废气烟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氨气和硫化氢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二级标准要求。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要求。氨气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二级规定的限值要求。

2、噪声

厂界噪声昼间、夜间测定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往修武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修武县环保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015年7月3日

 

 

 

 

 

 

 

 

 

 

 

抄送: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修武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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