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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评验〔2015〕24号 关于焦作市建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再生胶、100万条丁基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7-06 00:00:00 阅读量:

焦环评验〔2015〕24号

关于焦作市建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再生胶、100万条丁基垫带、100万条丁基内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焦作市建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万吨再生胶、100万条丁基垫带、100万条丁基内胎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4〕241号),该项目属于重点管理类(A类)。该项目拟批准公示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博爱县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经对项目现场设施的核查以及对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

(1)丁基垫带生产线:混炼和热炼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和硫化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两套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两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再生胶生产线:破胶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脱硫罐尾气经集气罩收集,用一套气体缓冲罐+气体冷凝器+气液分离器+碱液吸收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脱硫罐残气经集气罩收集,用一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晾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用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炼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

(3)丁基内胎生产线:密炼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用一套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开炼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一套旋风+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炼和挤出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接头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用四套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四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

(4)锅炉废气:锅炉废气采用旋风+双碱法脱硫除尘处理后由35米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冷却水经冷却水冷却后循环回用,锅炉制软水废水经中和池中和后作为除尘水回用,生活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精滤工段产生的固体颗粒属于无毒无害废渣,由博爱县环卫部门拉走统一处理;废橡胶料作为再生胶生产线原料回用,次品作为低等产品外售;磨胶工段产生的金属颗粒,收集后售予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锅炉燃煤产生的炉渣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售予附近砖厂作为制砖原料;袋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主要成分为废橡胶料和其它粉状原料,全部返回生产工序回用;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处理锅炉烟气会产生脱硫石膏及煤粉灰,收集后售予水泥厂;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全部送入本厂锅炉作为燃料燃烧;石蜡油、氧化锌等原料的废包装材料,全部售予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

4.噪声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以及设置减震基础等措施。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4)110号)表明:

1、废气

(1)丁基垫带生产线:混炼和热炼工段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挤出和硫化工段废气硫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再生胶生产线:破胶工段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脱硫罐尾气、脱硫罐残气、晾放废气硫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炼制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丁基内胎生产线

密炼工段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开炼工段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热炼和挤出工段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接头工段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硫化工段废气硫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4)锅炉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要求。

(5)无组织废气

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及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及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2、废水

废水总排口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限值。

3、噪声

厂界昼、夜间噪声测定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往中站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中站区环保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015年7月1日

 

 

 

 

 

 

 

抄送: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博爱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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