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环评验〔2015〕28号
关于焦作市金名仁饮品有限公司
年产10万瓶苏打水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焦作市金名仁饮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10万瓶苏打水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准公示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水防治设施:建有3m3沉淀池,各类清洗等生产废水混合沉淀后排入苏家作排水系统;生活污水建有旱厕定期清掏。
2.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废瓶盖和废水瓶统一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
3.噪声防治设施:采用室内布置、隔声门窗等防治措施。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4]55号)表明:
1.公司外排废水pH、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均符合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要求。
2.公司厂界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015年7月21日
抄送: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