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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评验〔2015〕30号 关于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米PVC人造革项目环境保护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8-10 00:00:00 阅读量:

焦环评验〔2015〕30号

关于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米PVC人造革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500万米PVC人造革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4〕241号),该项目属于重点管理类(A类)。该项目拟批准公示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县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经对项目现场设施的检查以及对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基布预处理车间废气经电捕集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压延制膜工段密炼机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压延制膜工段开炼机及压延机废气经电捕集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发泡车间有机废气经电捕集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表面处理车间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经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间接冷却水经冷却池降温后循环利用;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除尘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回用;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进行处理后排入鑫源路污水管网,再进入温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导热油炉燃煤炉渣售予砖厂作为制砖原料,综合利用;袋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回用于生产过程;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产生的脱硫石膏及粉煤灰售予水泥厂或砖厂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和编织袋中丁酮和邻苯二甲酸辛酯包装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其余原料包装桶及包装袋售予废品回收站;生活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拉走统一处理;废导热油及电捕集系统收集到的废增塑剂,属危险固废,采用专用贮存设施收集存放在厂区内危废贮存室内,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拉走统一处理。

对于一般固废,建设规范的临时堆场,临时堆场做有防渗处理,四周建设不低于1.5米的稳固围墙,并加盖顶棚,地面硬化,及时清理。废导热油等危险固废采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后临时存放于单独设立的专用贮存室内,专用贮存室做有“三防”措施。

4.噪声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以及设置减震基础等措施。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4)109号)表明:

1、废气

(1)验收监测期间,基布预处理车间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满足《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标准要求。1号线捏合机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1号线压延制膜工段密炼机废气颗粒物、VOCS排放浓度满足《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标准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2号线压延制膜工段开炼机及压延机废气中颗粒物、VOCS排放浓度满足《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标准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发泡车间外排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满足《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标准要求。表面处理车间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满足《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标准要求。导热油炉废气中烟尘、SO2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要求。NOX排放浓度范围值为117-120mg/m3

2)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均满足《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6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颗粒物0.5mg/m3 、VOCS10mg/m3 )。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pH、悬浮物、 COD、氨氮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厂界噪声昼间、夜间测定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往温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温县环保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015年8月6日

 

 

 

抄送: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温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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