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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环评验〔2015〕31号关于修武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环保内导竖式石灰窑建设项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9-21 00:00:00 阅读量:

焦环评验〔201531

关于修武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环保内导竖式    石灰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修武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年产35万吨环保内导竖式石灰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4241号),该项目属于简化管理类(B类)项目。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修武县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经对修武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形成的验收组意见、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煅烧窑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双碱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下料口、灰仓、灰库和装车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 废水防治设施: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用于山地周围灌溉。

3. 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除尘器产生的氧化钙尘进入料库作为产品出售;双碱法脱硫除尘的沉泥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 噪声防治设施:对不同的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了相应的减振、隔声等措施。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5]21号)表明:

1.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生产负荷为94.3%,满足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额定生产负荷75%以上的要求。

2. 煅烧窑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要求;下料口、灰仓、灰库和装车等除尘器出口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限值要求。

3. 公司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 以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推算,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烟尘17.75t/a、二氧化硫20.01t/a,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如果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整改,直至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往修武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修武县环保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15824

 

 

 

 

 

 

 

 

 

 

 

抄送: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修武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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