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通知》(焦环保〔2015〕174号)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10-08 00:00:00 阅读量: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通知

焦环保〔2015〕17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机动车环检机构: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要求,就我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保检验时间

2015年10月15日起我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10月15日到11月15日为试行期,试行期间环保检验不收费。2015年11月16日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要求收费检验,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二、环保检验对象

检验对象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15〕83号)要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农用车)。

非我市注册的机动车必须有车辆注册地环保部门的异地委托证明才能在我市环保检验。

三、环保检验周期

    环保检验周期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6年以内5座以下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免于环保检验,直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免检车辆参照安检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2015年10月15日起,取得河南省环保厅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环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15〕83号)要求开展环保检验。

(二)检验方法及排放限值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第1号公告)标准执行,对环保检验达标车辆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治理,并经原环保检验机构再次检验合格后,再行核发环保标志。

    (三)未取得河南省环保厅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环检机构不得上线检测。

    (四)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检验机构的管理,杜绝检验程序违规违法。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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