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环评验〔2015〕39号
关于沁阳市营铎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片状硫氢化钠项目(一、二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沁阳市营铎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6万吨片状硫氢化钠项目(一、二期)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4〕241号),该项目属于重点管理类(B类)项目。该项目拟批准公示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沁阳市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经对沁阳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形成的验收组意见、沁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浓缩釜及缓冲釜产生的硫化氢废气经四级碱吸收后由18米高排气筒排放。
2. 废水防治设施:工业废水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周围农田浇灌。厂区不设废水排放口。
3. 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4. 噪声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布置以及设置减震基础等措施。
三、沁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沁环监验(2015)8号)表明:
1、生产负荷:验收监测期间,沁阳市营铎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片状硫氢化钠项目(一、二期)主体工程运转正常,生产负荷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应达到额定生产负荷75%以上的要求。
2、废气:验收监测期间,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硫化氢废气排放量范围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下风向最大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测量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并按期进行风险演练,防止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五、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六、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往沁阳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沁阳市环保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015年10月15日
抄送: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沁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