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环评验〔2015〕42号
关于沁阳市豫阳矿产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脱硫脱磷复合辅料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沁阳市豫阳矿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脱硫脱磷复合辅料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4〕241号),该项目属于简化管理类(B类)项目。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沁阳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初审意见。经对沁阳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形成的验收组意见、沁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马蹄炉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尘处理后由40m烟囱排放;料仓、物料转运通道及筛分工段密闭;建有规范化煤棚。
2.废水防治设施:软水制备产生的酸碱废水经中和池中和后用做制球用水不外排;含酚氰废水作为煤气发生炉煤气发生的汽化剂使用;双碱法脱硫除尘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炉渣、灰渣、沉淀池沉渣等全部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物料粉尘返回生产工段综合利用。煤焦油在焦油池中暂存后定期送往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噪声防治设施:对不同的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了相应的减振、隔声等措施。
三、沁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5]04号)表明:
1.验收监测期间,马蹄炉废气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范围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小时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
2.验收监测期间,公司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表》送往沁阳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沁阳市环保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企业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015年11月10日
抄送: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测站,沁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