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机动车维修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尾气示范站的管理,保障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治理体系,尊重市场规律,优化市场结构,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公平竞争、自主消费、依法监管、协同发展的原则,推进机动车维修治理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贡献。
二、机动车尾气治理示范站建设标准
(一)申报条件
1.具备国标GB/T16739.1-2014第一部分对汽车维修业的开业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维修资质,开展治理的地址必须和维修资质证书地址吻合,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
3.有对应汽、柴油车尾气检测设备并通过资质认定部门的计量认定,具备仪器和人工诊断能力。
4.具备二级以上维修资质所具备的开展机动车工况维修的仪器设备和相关配件。
5.人员配备要有不少于两名中级维修工。
6.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日常维修治理业务管理要求
1.尾气治理示范站应对已维修治理的车辆出具维修治理报告单,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上传治理报告单数据,其对治理报告单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2.尾气治理报告单应对进行维修的项目和零件予以详细说明并且附录上更换零件的详细编号,以便后续跟踪调查。
3.应在站内醒目位置标明产品目录和产品价格。
4.尾气治理示范站应承诺一定公里数的质保里程,确保其治理行为真实有效。
5.必须使用规范治理产品,治理产品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开展长效治理。
6.规范上传程序,按照报告单规范要求,上传备案。检测报告单打印存档不少于三年,留存作为检查内容。
7.各尾气治理示范站工作人员要熟悉机动车环保检验和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治理流程,做好车主宣传引导,不得指定和误导车主定点治理。
8.尾气治理示范站不得和环检机构串通一起为车主设置障碍。尾气治理示范站对上传报告单负责,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治理工序流程
1.治理维护的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专职检验相结合的制度,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测方法认真检验,做到原始记录完整准确。
2.检验不合格的项目需要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经过示范站治理后的车辆,再进行怠速检测和怠速检测,监测均合格后将相关数据上传给尾气检测站,并做尾气工况监测。
(四)档案管理
负责建立内容完整的档案,实行一车一归档管理,妥善保存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维护档案。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两年。治理维修档案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相应责任人签字。因车辆后续治理维修,或发生纠纷等情况需要查阅维修单档案的,须按规定手续调阅:确需接触的治理维修档案,可采取复印件或者视需备份,并如期归还。
三、加强机动车治理示范站监督管理
(一)辖区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审查原始维修记录或报告等资料、推进治理示范站规范化运营。
(二)辖区环保局不得干扰治理示范站的业务经营,不得设置产品准入制度。
(三)辖区环保局对新申请的尾气治理示范站进行现场与资料核准,核准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申请联网、公示。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