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4-25 17:45:44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0年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0年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425


 

 


2020年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深入推进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信用评价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诚信水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20〕27号,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和企业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优化诚信服务与严格监管并重,引导激励和约束惩戒并举,做好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为污染防治攻坚助力。

二、工作目标

(一)2020年开展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评价,陆续完成登记类排污企业的评价。

(二)2020年完成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的评价。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参评单位(2020年426日至2020年5月6日)

1.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确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确定,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非重点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确定。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将本辖区内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事业单位名单(盖章)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厅

2.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机构名单确定

监测科负责注册地、办事处所在地在本辖区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评单位名单确定。

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注册地、办事处所在地在本辖区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参评单位名单确定。

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注册地、办事处所在地在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机构参评单位名单确定。

参评单位名单经省厅最终确认后,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通知参评单位。

(二)录入环境信息补充、归集、审核环境信息(2020年57日至2020年6月8日)

参评单位按照《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提交材料及评价规则》和《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提交材料及评价规则》录入环境信息和证明材料初次评价参评单位应当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即2018年426日至2020年426日的信息。

按照环境信息“谁产生、谁补充、谁核实”的原则,在参评单位信息录入完毕后核实企业事业单位录入的环境信息,补充完善有关环境信息。归集、核实、录入其它来源的环境信息,审查确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

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集中做好已经参加评价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补录工作。

(三)通知参评单位确认环境信息(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22日)

参评单位对本单位环境信息和预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评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异议材料后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单位,并根据复核情况在评价系统中修正环境信息。

确定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上报省厅。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

负责评级的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公示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公示期为15日。

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评级的生态环境部门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异议后,及时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并根据复核情况在评价系统中修正环境信息。

确定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公布评价结果

在评价结果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过门户网站、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除涉及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等事项的时限外,其他工作时间节点可根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做好实施动态调整和日常维护

要按照“谁评价、谁调整”的原则,对参评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实施动态调整。参评单位新产生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履职中形成的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系统根据新录入信息自动调整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将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省厅将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作为加快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助推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强力推进。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环保信用评价作为提升监管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作为一项重大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人员,并加强督导,确保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宣传培训

加大对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树立环保自律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积极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促进环保信用评价顺利实施。

注重结果应用

一是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坚持与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申报发展资金、专项资金、项目支持资金、商业银行信用贷款工作中,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金融管理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在环保信用承诺行政许可、监察执法、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环保评先创优等流程中,嵌入环保信用状况审核环节。三是建立环保信用等级与环境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信用级别越低,检查频次越多、处罚力度越大。四是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环境诚信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五是将评价结果纳入绿色发展排行榜、评选绿色引领企业、管控豁免企业的评价指标,评价等级为不良企业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评价工作。市局不定期对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进展情况实施定期通报,确保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提交材料及评

            价规则

          2.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提交材料

            及评分规则


附件1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提交材料及评价规则

(试行)

 

一、单位环境管理信息

    1环保责任制

    1.1没有根据环保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提交材料:单位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文件。

材料要求: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需载明单位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节点、任务依据来源,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工艺、环保设施方面的义务。

评分规则

(1)单位没提交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2)动态调整阶段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未提交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3)主要任务没有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按无计划扣分。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参评单位应当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单位录入当年环境信息。

    1.2没有制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提交材料: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文件。

材料要求:责任制文件应当按管行业必须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逐级逐岗环保责任制,还需载明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部门的组成及职责、环保分管领导及职责、环保工作人员及职责、各业务部门的环保职责。

评分规则:

未提交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相关文件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单位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1.3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提交材料: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清单、各级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环保工作要求等文件。

材料要求:

初评阶段单位提交前两年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动态调整阶段,单位在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清单规定的时间节点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评分规则:

(1)单位未提交材料或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的,扣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2)动态调整阶段单位主要任务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环境信息。

    1.4没有建立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制度

提交材料:提交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和落实的证明材料。

材料要求:考核和奖惩制度材料需载明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奖惩标准以及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评分规则:未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或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2环保管理机构设置

    2.1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提交材料:环保机构设置、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设置的有关材料。

材料要求:提交相关法律及行业要求的环保机构设置和环保管理人员设置材料。没有相关行业要求的,根据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风险、单位规模等因素设置环保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

评分规则:未按要求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或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2.2未明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

提交材料:明确环保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的材料。

材料要求:需载明单位环保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环保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

评分规则:未明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的,或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3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3.1没有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提交材料:单位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有关材料。

材料要求:需载明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范围、对象、目标、排查时间以及环境风险隐患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评分规则:未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或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3.2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提交材料: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单位提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记录等有关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资料。

评分规则:

(1)单位未提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相关材料的,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2)动态调整阶段,单位应按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并于本年度12月31日之前提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相关材料。未提交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3)单位建立经常性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并发现环境风险的,及时录入。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3.3没有及时整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

提交材料: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相关材料应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记录、整改任务的文件、整改措施、整改验收等有关资料。若单位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可不提交相关材料。

评分规则:

(1)单位应按规定每年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信息录入评价系统。发现未整改的或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2)发现该单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确认属实,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4环保教育培训

    4.1未对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提交材料: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材料。

材料要求: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知识教育的有关培训方案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开展教育工作的材料。

评分规则:单位未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的或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4.2未组织环保专(兼)职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

提交材料:环保专(兼)职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材料。

材料要求:提交单位组织环保专(兼)职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的相关材料或专(兼)职人员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

评分规则:单位应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保专(兼)职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并于本年度12月31日之前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交的,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5污染防治监测设施管理

    5.1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或规程

提交材料: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运行、维护、保养制度或规程等材料。

材料要求:提交的材料需包括以下事项:

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运营、维护、保养制度文件及相关设施操作规程;

设施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设施停运、检修、报废管理制度;

新增或更换设施的验收管理;

工作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

评分规则: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或规程的,或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5.2没有按照规定保存运行、维护、保养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管道容器等的记录并健全档案制度

提交材料:提交保存运行、维护、保养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管道容器等的记录和档案制度材料。

材料要求:提供单位能够证明该项制度落实的记录及其相关材料。

评分规则:单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应当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6物料固体废物管理

    6.1没有健全防止物料、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相关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物料、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文件。

材料要求:单位物料、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物料、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物料、固体废物的收集、储放、转运、使用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产生物料、固体废物的部门要建立物料、固体废物台帐,准确记录其类别、产生量、去向及现存量并存档备查。

(4)涉及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交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评分规则:单位未制定的,扣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6.2没有按照要求管理物料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提交材料:提交物料管理记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记录等有关材料。

材料要求:物料、固体废物应包含危险废物每次转运、使用、储存、处置的详细资料及物料和固体废物的转运、使用、储存、处置等相关材料。

评分规则:单位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制度落实的相关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6.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利用率达不到行业要求

提交材料:本行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利用率标准和本单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利用率证明。

材料要求: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固体废物实际处理处置利用率达到行业标准的相关材料。

评分规则:单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利用率不达标的,或者未提交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7辐射安全管理 (企业没有辐射源的该项不填报)

    7.1未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材料要求:单位辐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制度:

(1)放射源装置维护、维修制度;

(2)放射源装置操作规程;

(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4)辐射人员培训制度;

(5)辐射岗位工作职责;

(6)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7)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分规则:未制定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扣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不再扣分。

7.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落实不到位

提交材料: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材料。

材料要求:提交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的放射性警示标识、现场图片、影像材料、放射性物品台账、使用记录、档案等能够证明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到位的相关材料。

评价规则:

(1)初评阶段单位应提交前两年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未提交的,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2)动态调整阶段,参评单位在本年度12月31日之前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交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7.3未定期开展辐射安全防护状况评估或者发现辐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提交材料:辐射安全防护状况定期评估报告、辐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材料。

材料要求:单位应提交前两年辐射安全防护状况评估报告,以及辐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材料。

评分规则:

单位未提交辐射安全防护状况评估报告,或者发现辐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发现该单位存在辐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确认属实,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8环境应急管理

8.1未按照要求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表。

材料要求:提交本单位有效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电子材料和备案表扫描件。

评分规则:单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8.2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提交材料:应急演练的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应急演练的相关材料包括单位应急演练的脚本、现场照片、视频材料、演练总结等。

评分规则:单位未提交应急演练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应当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8.3未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物资

提交材料:提交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清单。

评分规则:

单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2)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确认属实,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录入时限要求:初次评价录入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动态调整录入当年信息。

9环保信用承诺

    9.1承诺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到位

提交材料:环保信用承诺书、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评分规则:没有提交承诺书或承诺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到位的,扣除该项得分。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9.2承诺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环保责任没有履行

提交材料:环保信用承诺书、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评分规则:没有提交承诺书或承诺履行环保法定义务之外的环保责任没有履行到位的,扣除该项得分。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10环保设施验收

提交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报告或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向社会公开的网址及网页截图、料等支撑证明材料。

评分规则:单位未提交环保设施验收材料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二、环保行政管理信息

 

11环保行政许可管理

1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1.1.1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备案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扫描件,未备案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参评单位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备案,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11.1.2报告表类项目

(1)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表类项目审批文件扫描件。未取得审批文件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2)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表类项目审批文件扫描件,未取得审批文件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3)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未停止生产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表类项目审批文件扫描件,未取得审批文件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1.3报告书类项目

(1)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书类项目审批文件扫描件,未取得审批文件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2)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书类项目审批文件扫描件,未取得审批文件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3)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未停止生产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书类项目审批文件扫描件,未取得审批文件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2排污许可证管理

11.2.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排污许可证扫描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4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排污许可证扫描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4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2.2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排污许可证扫描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排污许可证扫描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4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11.3.1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3.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委托合同、被委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3.3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

提交材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4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3.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抽查考核未达标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抽查考核表扫描件,综合评估抽查考核未达标的,及时录入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综合评估抽查考核未达标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11.4.1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文件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4.2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联单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11.5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11.5.1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辐射活动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辐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5.2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辐射活动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委托合同、被委托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非法从事辐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11.6.1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提交材料:非法从事辐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6.2变造、伪造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提交材料:非法从事辐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1.7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11.7.1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文件

提交材料:非法从事辐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2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12.1环保设施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使用制度

12.1.1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的相关资料,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12.1.2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报告书类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的相关资料,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2.2排污口设置

12.2.1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排污口

提交材料: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12.3监测设备建设运行

12.3.1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提交材料: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12.3.2未按照国家规定、监测规范进行主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提交材料: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

12.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2.4.1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环保法规、标准要求

提交材料: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3污染物排放管理

13.1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行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扫描件,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根据超标排放倍数扣除相应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执行相应扣分年限。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多次处罚的,按扣除分值最高有效期最长的一次扣分。

13.2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标准扫描件,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根据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倍数扣除相应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执行相应扣分年限。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被多次处罚的,按扣除分值最高有效期最长的一次扣分。

13.3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尚不构成犯罪。

提交材料:违反本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3.4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13.4.1 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提交材料:违反本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违反本条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5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3.5强制清洁生产

13.5.1 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受到行政处罚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3.5.2 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验收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未通过验收的有关材料,单位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

评价规则: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1年。单位要及时录入整改信息。

13.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13.6.1未按照应急处置要求落实限产、停产、停排等措施

提供材料:单位录入按照应急处置要求启动限产、停产、停排等措施的生产性指令、未落实限产、停产、停排等措施的有关资料。单位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

评价规则:未按照应急处置要求落实限产、停产、停排等措施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3.6.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等

提供材料: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采取应急措施而未采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录入该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相关证据。

评价规则:发生突发事件以后,企业未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扣除该项分值,自单位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3.6.3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故

提交材料: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单位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

评价规则: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故,扣该项分值,自单位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3.7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3.7.1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明显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单位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评价规则:本条适用于《评价办法》中未列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执行相应扣分年限。

指标解释:情节轻微没有明显危害后果的界定:

是指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界定:

是指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档次进行处罚的行为;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界定:

是指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档次进行处罚的行为;

(四)“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的界定:

是指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档次以上进行处罚的行为。

13.7.2未按规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落后工艺设备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落后工艺设备的文件,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

评价规则: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参评单位未按规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扣该项分值。自单位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3年,满1年起逐年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4保险环保税

14.1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生态环境部门录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材料。

评价规则:未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扣除该项分值,自单位完成有效整改后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14.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提交材料:单位录入税务登记证,环境保护税申报表,环境保护税完税凭证。生态环境部门录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材料。

评价规则: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环保保护税,扣除该项分值。完成有效整改起算,扣分2年,满1年起等比例降低所扣分值。

 

三、环境信用激励信息

 

环保信用激励信息指标类别权重5分,采用加分制,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在指标项有效期内符合加分条件可申请加分,加分单位获得的奖励证书本身存在有效期,时效性与加分年限相同;无年限限制的,对应加分时效按照相应时效自参评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15承诺履行环保责任

15.1 公开承诺并完成法律规定以外的环保义务

提交材料:自愿履行环保非法定义务承诺书、履行非法定义务证明材料。

评价规则:在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奖励该项分数,加分时效即承诺期限。承诺履行环保法定义务之外的环保责任没有履行到位的,扣除该项奖励分。扣分时效即承诺期限。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承诺履行环保责任属于公开承诺履行环保责任加分项:

(1)单位承诺履行环保责任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单位拟定了履行环保责任承诺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单位各项具体环保非法定义务、政府部门下达的环保任务以及单位自定环保任务、关于履行非法定义务和完成环保任务的承诺以及违诺担责的声明、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单位履行环保责任承诺书以法律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16自愿投保污染责任保险

16.1 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自愿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提交材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不属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等证明材料。

评价规则: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自愿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奖励该项分数,加分时效即保单期限。

17在达标基础上减排

提交材料:通过减排实现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佐证材料。

评价规则:根据减排比例奖励相应分值,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起算加分1年。

填报要求:

(一)上一年度无超标排放现象;

(二)纳入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主要污染因子同时满足条件;

(三)各污染物因子数据为上一年度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没有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提供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报告,两者都没有的提供具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上一年每季度的监测报告;

(四)提交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减税基础证据材料,按照环保税核算减排量的方法核算减排报告。

18清洁生产审核

18.1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

提交材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报告。

评价规则: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奖励该项加分,加分时效1年。

注意事项:环保部门下达文件要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该项不填报。

19物料固体废物管理

19.1 自愿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并进行整改。

提交材料: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并完成整改的书面报告。

评价规则:自愿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并进行有效整改,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奖励该项加分,加分时效1年。

20自愿参加环保认证

20.1参加并通过国家有关环保认证

提交材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评价规则:取得国家有关环保认证证书奖励该项加分,加分时效与认证证书有效期同。

21环保表彰情况

提交材料:环保表彰证书或者表彰文件。

评价规则:根据表彰级别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提交材料及评分规则

(试行)

 

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1  机构内部管理信息

1.1 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写机构的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录入扫描的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 

材料要求:填写的信息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填写机构基本信息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填写真实有效的机构基本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填写的机构基本信息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填写真实有效的机构基本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2  具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扫描的计量认证证书扫描件。 

材料要求:录入的计量认证证书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计量认证证书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扫描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计量认证证书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扫描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3  按照规定公开本机构和监测人员的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信息公开途径及公开内容的证明材料,可为网络截屏、照片等)。 

材料要求:录入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4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扫描件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应有单位公章。

材料要求:录入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应真实、有效。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5  监测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监测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培训包括单位组织监测人员培训的相关材料或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的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录入的监测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应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测人员培训,并及时将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的照片或签到表等能够证明培训的相关材料)录入到系统中。机构没有录入监测人员培训证明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监测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监测人员培训证明材料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监测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信息

2.1 未按照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检验检测的,扣1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未按照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2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3 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对,或者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时结果出现不满意的,扣2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按照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时的结果,对于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对,或者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结果出现不满意的应及时录入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对,或者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时结果出现不满意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4  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的考核评估结果。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机构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扣除该项分值,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5 未按照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扣2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未取得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未按照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6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7 因生态环境服务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1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生态环境服务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8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情节严重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情节轻重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定为准。

2.9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以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10 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以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11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完毕满3年起,可以根据环境信用评价得分逐年逐级上调环境信用等级。

2.12 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完毕满3年起,可以根据环境信用评价得分逐年逐级上调环境信用等级。

3 环境信用激励信息

3.1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考核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加3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的考核评估结果。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机构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3.2 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方指使、授意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的,加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反映问题材料和处理结果的相关执法文书。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经调查核实环境服务机构反映情况属实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3.3 自愿签订、公开并履行环境信用承诺书的,加2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签署的环境信用承诺书,具体见附件1.

评分规则:机构自愿签订、公开并履行环境信用承诺书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1 机构内部管理信息

1.1 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写机构的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录入扫描的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 

材料要求:填写的信息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填写机构基本信息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填写真实有效的机构基本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填写的机构基本信息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填写真实有效的机构基本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2 具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扫描的计量认证证书扫描件。 

材料要求:录入的计量认证证书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计量认证证书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扫描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计量认证证书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扫描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3 按照规定公开本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信息公开途径及公开内容的证明材料,可为网络截屏、照片等)。  

材料要求:录入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4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扫描件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应有单位公章。

材料要求:录入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应真实、有效。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5 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培训包括单位组织检验人员培训的相关材料或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的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录入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应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验人员培训,并及时将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的照片或签到表等能够证明培训的相关材料)录入到系统中。机构没有录入检验人员培训证明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材料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信息

2.1 未按照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检验检测的,扣1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未按照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2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3 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的考核评估结果。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机构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扣除该项分值,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该项指标与扣分与第3.1项指标加分不匹配,建议影响年度调整为当年。

2.4 未按照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扣2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未取得的,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未按照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5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6 因生态环境服务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1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生态环境服务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情节严重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情节轻重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定为准。

2.8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以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9 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以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10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完毕满3年起,可以根据环境信用评价得分逐年逐级上调环境信用等级。

2.11 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完毕满3年起,可以根据环境信用评价得分逐年逐级上调环境信用等级。

3 环境信用激励信息

3.1 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考核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加3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的考核评估结果。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机构在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中,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3.2 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方指使、授意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的,加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反映问题材料和处理结果的相关执法文书。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经调查核实环境服务机构反映情况属实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3.3 自愿签订、公开并履行环境信用承诺书的,加2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签署的环境信用承诺书,具体见附件1.

评分规则:机构自愿签订、公开并履行环境信用承诺书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机构

 

1 机构内部管理信息

1.1 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写机构的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录入扫描的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 

材料要求:填写的信息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填写机构基本信息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填写真实有效的机构基本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填写的机构基本信息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填写真实有效的机构基本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2  按照规定公开本机构和运维人员的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信息公开途径及公开内容的证明材料,可为网络截屏、照片等)。 

材料要求:录入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3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扫描件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应有单位公章。

材料要求:录入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应真实、有效。质量管理体系应至少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范、岗位职责、日常巡检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基站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评分规则:

(1)机构没有录入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1.4 运维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运维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培训包括单位组织运维人员培训的相关材料或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的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录入的运维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评分规则:

(1)机构应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运维人员培训,并及时将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的照片、视频或签到表等能够证明培训的相关材料)录入到系统中。机构没有录入运维人员培训证明材料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运维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机构录入的运维人员培训证明材料不真实的、无效的,扣除本项分值,自录入真实有效的运维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扣分。

2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信息

2.1 未按照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扣1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未按照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2 因运维单位原因,导致自动监控设施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扣1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导致自动监控设施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3 因运维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导致委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导致委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而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4 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服务质量评估中,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服务质量评估结果。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机构在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服务质量评估中,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扣除该项分值,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该项指标与扣分与第3.1项指标加分不匹配,建议影响年度调整为当年。

2.5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2年,第一年扣30分,第二年扣15分。

2.6 因生态环境服务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1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生态环境服务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

2.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情节严重的,扣除该项分值,自完成有效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起算,扣分1年。情节轻重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定为准。

2.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并及时录入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信息。机构未录入处罚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执法文书。

评分规则: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自相关问题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完毕满3年起,可以根据环境信用评价得分逐年逐级上调环境信用等级。

3 环境信用激励信息

3.1 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服务质量评估中,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加3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服务质量评估结果。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机构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服务质量评估中,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3.2 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方指使、授意运维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的,加5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反映问题材料和处理结果的相关执法文书。机构未录入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评分规则:经调查核实环境服务机构反映情况属实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3.3 自愿签订、公开并履行环境信用承诺书的,加2分。

提交材料:机构在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签署的环境信用承诺书。

评分规则:机构自愿签订、公开并履行环境信用承诺书的,奖励相应分值,加分时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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