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环境信访管理办法
为使环境保护信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局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信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性环境保护信访管理法规、制度。
2.受理本辖区内人民群众关于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来电等检举、控告,并及时登记分办。
3.协助、督促有关业务科室或直接调查处理市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
4.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部门转办的、跨县(市、区)并在本辖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
5.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本地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交办或督办应由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
二、工作原则
1.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3.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三、受理范围
1.上级环保部门批转交办的信访件;
2.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3.各级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所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4.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
5.群众直接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工作规程
1.局法制科是环境信访的工作机构,12369应急中心具体受理电话投诉,在局长和主管局长领导下,统一受理、处理、反馈所投诉的案件和反映的问题。
2.信访办理实行“统一受理、归口承办、谁办理谁负责”。
3.办理程序:
(1)局法制科对每一来信、来访、来电进行登记,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摘录信访件的主要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局长批示。
(2)根据主管局长的批示,法制科及时将原件复印,填写“信访转办单”,连同复印件于2日内发送有关科、站或县(市)、区环保局办理。一般信访件应于7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局法制科;重大信访件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5天。
(3)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自信访件发送承办单位之日起,要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督促承办单位按时结报。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报结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间。承办单位办结的,应写出专题办理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法制科。法制科应在3日内将办理结果及审查意见送主管局长审定后回复信访人。对需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处理结果的,要及时报送。
五、接待
1.文明接待来访人员。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坚持做到“三声”、“四心”、“五不”。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听诉细心、回答耐心、处理公心;不简单粗暴、不态度生硬、不打官腔、不摆架子、不推诿敷衍。
2.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凡能当面解答的,要按照政策或规定予以明确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要把主要问题归纳起来复述来访者,并交待准备处理的方法、程序等。来访人员的要求超出政策或无理纠缠的,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3.对集体上访者,要本着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粗不宜细的“四宜‘原则,问明原因,责成问题发生地环保机关,限期解决,并报结果。
4.对重大紧急的来信来访,要弄清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局长,并通知或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查处。
六、登记
1.建立来信来访来电登记薄,做到接待一起,登记一起。
2.对群众来访登记,要记清来访者的单位、姓名、来访时间、反映问题的内容,准备处理问题的方法和程序。
3.对群众来信进行登记并及时拆封。拆封要注意信件完整,并将信件和有关部门转来的函件一并装订,以便复信和答复问题。对所接到的信件在登记时要把信件来源、时间、主要内容等逐一记录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上级发函交办、领导批阅的信件以及同级信访部门发函转办的信件,要记清交办时间、结案时间、函号和领导批示意见。
4.对重复来信,一般不再重复登记,只在原来信访“登记表”中注明重复来信的时间、次数,对其中有新的内容则应补记。
七、领导接访、阅批、包案
1.领导接访。建立领导定期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领导接访每月不少于两次。接访时,监督检察科要有一人在场,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原则上哪位领导接访的问题,应由哪位领导负责处理到底。对领导接待来访者的批示,信访人员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接待领导汇报。
2.领导阅批。凡署名直接寄给局领导的信件,由领导批阅后交信访人员登记办理;凡重要来信来访件,上级领导或机关交办、批办的信件,督察科都要及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阅批。其中属于转办信件的,由信访人员登记后转办,并要求限期报处理结果。
3.领导包案。对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八、立案、结案
1.立案范围:(1)上级立案要结果的信访件;(2)同级信访部门和督察部门要结果的信访件;(3)集体上访问题;(4)反映环境严重违法案件的来信来访;(5)由于承办单位不认真受理、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问题;(6)新闻部门曝光的环境问题;(7)检举、揭发环保部门和职工违规违纪的信访件。
2.对立案范围内的信访件,信访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根据情况决定立案交办或直接办理。凡需立案的,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信访件立案登记表”连同信访件一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其中属于交办案件的要填写“转办单”,连同领导批示复印件、申诉材料一并转承办单位;属自办案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查处。
3.对案件的处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则可予以结案。对上级批转要结果的信件年度结案率要达到100%;自立案件年终结案率要达到95%。上年积案务必于下年的上半年清理完毕。
九、督办、查办
1.凡立案转办的案件,除在批转时提出时间、质量要求外,还要加强催办工作,防止出现一转了事或久拖不决的现象。
2.催办范围:(1)不能按时结报又不说明原因的案件;(2)已报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报材料的案件;(3)久拖未决和推诿不办的案件;(4)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案件。
3.催办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电话、发函、派人催办、情况通报、请进来汇报等方法。催办的时间、次数和了解的情况,均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考。催办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按期结报。
4.案件查办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查处案件,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核准事实,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全面听取当事人或多方意见,不带框框,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三是要主持正义、敢于为民做主、秉公办案;四是要廉洁从政、不吃、拿、卡、要,树立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
十、立卷归档
1.信访档案分两类:一是文书档案,一是案件档案。文书档案包括信访工作文件、简报、信息、总结等。案件档案包括信件(或接访记录)、调查报告、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处理意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2.档案按年按性质立卷。重要案件一案一卷。
3、案件档案要做到结案整理及时、卷宗材料齐全、年终统一编排装订。信访档案的建立与归档、查阅和调档要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办理。年终移交局档案室保存。
十一、对重大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将群众投诉两次以上的环境信访问题和12369环保热线两次以上举报或处理后出现反弹的、群众投诉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属于关闭(搬迁)而未关闭(搬迁)到位或关闭后出现反弹的、属于敏感部位的环境问题,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责任到人、限时办结。
十二、保密规定
1.信访件要逐一登记、编号、不得遗漏。非信访人员不得随意拆阅、私自扣压和销毁信件。
2.凡寄给领导的信件,应交领导拆阅。非领导授权,其他人不得擅自拆阅。
3、妥善保管处理中的信件,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传递。检举信件不得转被反映对象,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检举人透露来信来访人员姓名及单位。
4、未经批准,不得将上级机关或负责人对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被检举对象。
5、坚决杜绝信访举报失、泄密事件。凡发生失、泄密问题的,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保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在接待群众投诉时,要向投诉者通报姓名,做到热情接诉、耐心解答、用语文明,并及时将信访案件交办给承办部门(单位)。
2.责任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的行政行为引发环境信访问题,就由谁处理并承担责任。各单位(部门)的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
3.反馈和回访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于市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要在查办七日内如实向投诉者反馈查处情况,在信访案件办结前要对投诉者进行回访,征求投诉者的意见和满意程度。
4.通报制度:市局定期对全市的环境信访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根据各县(市、区)环保局的实际工作表现,给予表扬或批评,并在全市环保系统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5.报告和排查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定期以各种形式向市局信访部门报告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可能引发的群众信访问题和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情况定期排查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6.例会制度:市局每月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例会,公布各区环境信访工作考核结果,公开全市环保系统正反两方面典型信访案件和各县(市、区)越级信访案件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信访工作重点。各县市区环保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信访例会制度。
7.督办制度:市局对群众重复投诉案件和超过交办限期没有办理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
十四、工作纪律
1.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和办理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和单位。
2.调查处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并指定一人负责。
3.环境信访案件承办人在办理信访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严格遵守办理期限,如实回复和反馈,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拖延。
4.环境信访办理人员与被投诉的污染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