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环境信访事项处理规程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8-25 15:37:55 阅读量:

焦作市环境信访事项处理规程

焦环保〔2006〕236号

 

为规范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受理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事项;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事项;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事项应当受理。

对超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其它类别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环境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环境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凡是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再受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受理主体。对上级环保部门交办、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信访局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直接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由市局法制科受理。对省环境监察总队交办、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应急指挥中心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优化办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通过《政府在线》、《市长信箱》、《市长论坛》、市环保局网站和市电台“行风热线”等新闻媒体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

受理时限。对直接接待的信访人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对交办、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转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交办、转办单位。 

二、交办、转办和办理

对各类环境信访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单位进行办理。对于由市直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跨县市区的环境信访事项,按照市环保局内部的职责划分,由受理单位转相关科室、二级机构办理,其中,由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环境信访事项由监督检察科、监察支队办理,由新建项目产生的环境信访事项转项目服务科、监察支队办理,由老污染源产生的环境信访事项转污染控制科、监察支队办理,由畜禽养殖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环境信访事项转生态科、监察支队办理。对由县市区直接管理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环境信访事项,由受理单位转县市区环保局办理。

办理环境信访事项,首先要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造成环境污染扰民的,依照《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十五小土”企业或关闭后反弹的污染扰民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办理环境信访事项,要区分其复杂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办理方法。对一般性环境污染扰民信访事项,可采取现场制止的办法进行处理。对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环境信访事项,要立案进行处理。其基本程序为:⑴现场调查。承办单位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时,要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选派2名以上熟悉环保法律、法规,了解环保业务,有群众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及时找到相关的当事人详细了解企业的产业类型、工艺流程、排污状况、污染治理设施和环保手续办理等情况。⑵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信访事项现场调查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作出合理判断,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受理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基本原则是: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办理时限。对一般性污染扰民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需要立案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需要提请监测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请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领导交办环境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污染纠纷类环境信访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60内结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督办

督办重点及主体。对上级环保部门交办、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各类新闻媒体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信访事项,由局法制科负责进行督办。

督办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结;是否及时反馈环境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办理信访案件中有无推诿、敷衍现象;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引用政策、法规是否恰当;办理结果是否出现错误内容;对事实清楚符合规定的投诉请求是否予以支持;环境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对督办中存在的问题,环境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改,经督办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对信访事项进行结案处理。

督办方式。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等。

四、结案

负责交办、转办的单位要对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查补报有关材料,或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信访事项的结案标准是: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意见落实。事实清楚是指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调查全面充分,证据材料确凿;依据充分是指办理意见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法规和政策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是指严格界定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划清界限,难以确定的要将事实如实交代清楚;处理恰当是指办理意见要考虑到信访事项的特定情节或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宽严适度;手续完备是指信访事项查处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齐全;意见落实是指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已经注明了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和期限。

五、回访

回访重点及主体。对上级环保部门交办、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各类新闻媒体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在其办结后的适当时机,由承办单位负责对当事双方进行回访,回访采取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等方式进行。

回访内容。征求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意见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回访时要填写《信访人对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意见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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