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1日,你以前业主身份要求对博爱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关环评、处罚、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我局法规科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于2021年3月11日举行信访案件调解会,会议最后双方表示愿意进行和解。直至5月7日,博爱分局与你未达成和解。期间,你向中央环保督察也反映此问题,在焦作日报已经回复。现将我局 复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问题
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前业主郭太自,反映对博爱县生态环境局于12月28日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满意,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复查。
二、核查情况
经过核实,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前业主及主要负责人为郭太自于2019年12月将公司转让给张德利(身份证号:410822197201015517)经营管理。郭太自家住清化镇街道办事处牛顺庄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301096858,联系电话13839120290。
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建设地址为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官庄村南。主要经营废旧塑料的分拣、破碎、清洗、造粒。
一、 (一)博爱县环境保护局对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送达博环罚决字(2019)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存在瑕疵。
经查,2019年10月10日,博爱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阅博爱县环保局2019年90号案件卷宗,县环保局检查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县环保局制作的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举报人均已签字确认,但卷宗中缺少送达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执。
经调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程磊、庞长东表示,电话通知郭太自分别领取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但郭太自到县环保局查看后,并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此后经多次催告,郭太自一直未签字。但郭太自以该企业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罚款如数缴纳至处罚决定书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博爱县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
在此项工作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送达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工作瑕疵,送达程序不规范。(博爱县分局已对执法人员程磊、庞长东已进行了全局通报批评)。
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且郭太自以该企业名义于2019年11月26日自行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了3万元罚款,说明郭太自已接收到博爱县环保局对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决定。郭太自在缴纳罚款时应当知道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并有权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级机关、博爱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诉讼。但是在案件办理期间和法定期限内博爱县环保局及上级机关均未收到郭太自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博爱县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
2019年10月10日,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1.反映“到企业检查不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问题。
经查阅博爱县环保局2019年90号案件卷宗中询问笔录中显示县环保局检查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且郭太自签字确认,其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2.反映“检查后未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未进行任何检测手段”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属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均在县环保局制作,但制作地点不影响对郭太自违法行为的认定,不属于重大程序瑕疵;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属于行为违法,废气排放量不属于违法认定的要件,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即属于违法。
3.反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足2人(其中1人没有执法证件)”的问题。
经查阅博爱县环保局2019年90号案件卷宗,该案件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程磊、庞长东进行立案查处,以上二人均有行政执法证件。
4.反映“博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庞长东在未到现场检查,不了解具体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2号伪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法律文书上签字,属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
经查阅该案件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该行政处罚案件由程磊主办、庞长东协办,相关笔录由郭太自签字确认,庞长东未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伪造签字。
5.反映“不听企业人员陈述和申辩,对违法事实认定随意性强”的问题。
经查阅该案件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在被询问调查期间,未就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三)博爱县环境保护局未履行法律程序对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断电属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县环委会以博环委〔2019〕41号文通知电业部门对该公司采取断电措施。博爱县环境保护局并未对该公司采取断电措施。
(四)博爱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环评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
2018年5月17日,郭太自申报了年产5000吨塑料回收再生颗粒项目。博爱县环保局于5月24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技术审查,该项目涉及废气(voc)排放总量,因博爱县当时的大气减排压力大,排放污总量缺乏,难以满足审批要求,经博爱县环保局与业主郭太自沟通,建议其先申报不含造粒(废气)以破碎工艺为主的塑料片项目,造粒项目待总量满足审批要求时再予以申报。郭太自采纳了博爱县环保局的建议,于2018年10月申报了年产30000吨塑料片项目,2018年11月27日,博爱县环保局以(博环审〔2018〕43号)文予以审批。
2019年博爱县经过区域环境治理有了总量指标,郭太自于2019年7月份又申报了年产5000吨塑料回收再生颗粒项目,2019年7月28日,博爱县环保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批(博环审〔2019〕55号)。在此期间郭太自并未提出异议,工作人员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均按照程序进行了办理。
(五)博爱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博环评函【2019】15号文件”要求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拆除3条造粒生产线和禁止利用废编织袋造粒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据博爱县环保局辩护,2019年10月28日,博爱县环保局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博爱县环境质量,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指标,减少废气排放,经研究,博爱县环保局对博爱县绿环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另外2家同类企业下达了《关于对废塑料回收加工利用行业减产、减排的通知》(博环评函〔2019〕15号),文中第一条“为完成全县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你公司在环评报告审批的产能和市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基础上,产能和挥发有机物排放核减至三分之一进行建设、生产和验收”。当时博爱县环保局为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虑到原料来源的复杂性和企业治污的处置能力以及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投运等原因,要求企业减产、减排。但并未强制要求企业以拆除设备的方式完成减排目标,也未对减排方式进行明确要求。博爱县环保局也未对该企业生产线采取拆除措施。
郭太自反映是博爱县环保局要求拆除生产线,但是在提供录音证据中,仅听到博爱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口头说“该拆除拆除、该整改整改,整改到位后再送电”的话语,博爱县环保局并未下发决定限制企业合法权利的文件。
三、建议意见
建议信访人郭太自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