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环文〔2023〕33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委托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持续推进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结合固定污染源的环境影响程度及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要求,将全市所有行业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你们,已由我局审批的排污许可证,其变更、延续等事项按照新的审批权限办理。
一、委托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
1.所有行业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2.畜牧业03,农副食品加工业13,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烟草制品业16,将纺织业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不包括有铬鞣工序的),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造纸和纸制品业22,印刷及记录媒介复制业23,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复混肥料制造2624,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水泥熟料,含煅烧、焙烧工艺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除外),金属制品业33,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汽车制造业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业40,其他制造业41,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单位除外),公共设施管理业78,卫生84等32个行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含电镀工艺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除外)。
3.沁阳分局同时负责辖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医药制造业27和化学纤维制造28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孟州分局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按照《焦作市生态环境关于授权孟州分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焦环文〔2020〕73号)执行。
4.以上委托下放的排污许可审批权限不包括含电镀工艺和“两高一危”排污单位。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学习,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要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流程,建立质量审核体系,强化排污许可与环评的有效衔接,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二)强化上下协调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要主动与市局各相关科室对接,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严肃审批纪律,维护排污许可审批严肃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达不到核发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做出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的,其排污许可证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分局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全市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