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
为防止建设用地违法开发,避免给你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哪些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谁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什么时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在发现污染风险后,由污染责任人第一时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消除风险隐患。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用地分类代码为07、08)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供地前,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住两公”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土地用途的,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在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施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变更前,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拟变更用途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在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施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变更前,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发现污染应该怎么办?
如发现地块内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应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由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继续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应继续开展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未达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目标的,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如何选用调查单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委托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从业单位实施,从业单位名单可通过互联网搜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http://soilcredit.mee.gov.cn/#/XYJL)查询,也可通过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搜索各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查询。为避免重复工作、增加经济负担,建议优先选用调查质量高、信用好的从业单位。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焦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咨询。
咨询电话: 0391-299073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