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红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恶意投诉企业,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对重复举报的办理
群众如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是生态环境部门获取非法排污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为环境执法节约了大量时间和成本。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或者重复举报的,必须到现场核实污染事实,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逐一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举报案件有关的证据。
对于查证属实的重复环境举报案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查证不属实的重复环境举报案件,留存现场执法资料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二、对重复举报的纠纷化解
对群众举报或者重复举报的纠纷化解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服务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正确处理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本着实事求是、依法执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解决群众诉求,服务企业发展。
(二)对存在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违法问题,要坚决彻底整改和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整改措施需要持续推进的,应及时告知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度。
(三)对存在纠纷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社区),以及投诉人所在工作单位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优势,通过走访座谈、征求意见、行政调解、宣传引导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整改问题有力度,化解矛盾有温度,合理诉求依法保障,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疏导,力争取得双方理解和支持。
(四)处理群众举报时要注意文明用语,对待举报群众态度要耐心热情。
(五)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防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发生,增强举报人的信赖感和安全感。
(六)对于有污染不超标、不违法的重复举报,要依法告知当事人调查处理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七)对于不愿调解或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投诉,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渠道解决。
三、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解决建议
恶意举报投诉不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损害了企业形象。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暂无对生态环境领域恶意举报行为或行为人的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分别在不同条件下设定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对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如果企业认为对方属于恶意举报投诉行为,建议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重复举报、恶意举报的纠纷化解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庞保军 联系电话:0391-299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