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26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焦作市东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福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FK383N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泉街道产业集聚区兴业路与城际西路交叉口西280米百维智能产业园10号车间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企业年产200台粮油机械设备项目正在生产。你企业主要产品为燃油提取设备、油脂提取设备等。主要生产工艺:钢板-切割下料-卷板-车、铣、钻-焊接、组装-打磨清洗-成品。主要产污环节为:焊接过程及切割下料产生废气,配套治污设施有15台焊烟除尘器。但是现场检查时你企业正在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对油罐进行喷漆作业,且车间厂房未密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及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被询问人员身份;
2.2024年5月29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已进行了生产,发生了排污行为;
3.2024年5月3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且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4〕5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4〕5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书面申辩,未申请听证。2024年7月4日,你厂递交了《关于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4)55号)申辩书》:一是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相关喷漆作业已全面停止,局部喷漆已交到客户现场作业。相关指令以传达各个作业部门,直到满足所有环保标准。二是内部培训与教育: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环保意识,明令禁止因满足客户需求从而要求工厂违反环保法规的各项工作。三是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四是公开承诺:通过公司官网及社交媒体发布公开声明,承诺遵守环保规定,接受公众监督。五是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希望从轻处罚。
申辩及听证采纳情况:一是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相关喷漆作业已全面停止,局部喷漆已交到客户现场作业。相关指令以传达各个作业部门,直到满足所有环保标准,采纳本条意见。二是内部培训与教育: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环保意识,明令禁止因满足客户需求从而要求工厂违反环保法规的各项工作,采纳本条意见。三是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采纳本条意见。四是公开承诺:通过公司官网及社交媒体发布公开声明,承诺遵守环保规定,接受公众监督,采纳本条意见。五是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希望从轻处罚,采纳本条意见。综上所述,你厂迅速改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整改,目前已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全部正常运行,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可减轻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3);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后经核查你公司涉及行业应变更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计算公式: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B: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
将裁量等级代入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X=2+(20-2)×{(3/5)2+(22+12+22+12+12+12+12+12)/(52×8)}×0.5=5.87(万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74万元,最终裁量金额:4.69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4.69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00195545980010001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民主南路支行
缴纳罚款后,你单位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