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472号
当事人姓名:刘七尚
身份证号码:410803196003151514
住址:焦作市中站区佰利佳苑小区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9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焦作市中站区经四路路西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园区内对你正在使用的叉车进行现场检查,我局委托焦作市东城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购买使用的叉车排气进行检测,2024年9月19日18点25分开始对环保号牌为3-GH035861的叉车进行检测,检测三次,第一次0.69m-¹,第二次1.13m-¹,第三次1.11m-¹,结果最大值为1.13m-¹;2024年9月19日18点37分开始对环保号牌为3-GH034826和的叉车进行检测,检测三次,第一次1.09m-¹,第二次0.51m-¹,第三次0.53m-¹,结果最大值为1.09m-¹,这两辆叉车发动机额定净功率36.8kW,发动机额定净功率≦37kW的Ⅲ类排放限值标准是排放限值是0.8m-¹,经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两辆叉车尾气烟度排放达不到Ⅲ类限值,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两辆叉车的作业范围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内。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上事实及证据如下: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主的基本情况和被询问人员身份。
2.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焦政〔2023〕88号)1份,证明你两辆叉车使用范围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
3.《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2份,证明你两辆叉车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2024年9月19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两辆叉车的使用情况和现场检测情况。
5.2024年9月2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两辆叉车基本情况、使用情况和检测情况。
6.现场照片6张,证明检查时你叉车使用情况和检测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4〕10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的规定裁量如下:
1.首要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台以上3台以下,裁量等级3;
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1、1、1。
计算结果:
5000+(20000-5000)x[(3/5)²+(1²+1²+1²+1²)/(5²x4)]x50%=800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00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罚款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银行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