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473号
沁阳市佳诚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4WPGG3E
地址: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佳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乙炔发生装置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4年7月15日前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单位该问题后要求你单位应在5日内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在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查询你单位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提交情况,发现你单位仍未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安环员吕娇娇称你单位未提交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页面截图;排污许可证(节选)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沁环罚告字〔2024〕8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基准为: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不及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2,1, 1],处罚金额(X):6150,代入公式:6150=5000+(20000-5000)×[(1/5)2+(12+32+12+22+12+12)/(52×6)]×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15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时提交你单位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6150(陆仟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开户专号:249405515782;帐户名称: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