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474号
沁阳市佳诚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4WPGG3E
地址: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佳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乙炔发生装置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的问题,并在现场告知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应在5日内整改完成。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台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经询问你单位安环员吕娇娇,吕娇娇称你单位自2023年7月开始生产,期间仅有因订单不足导致的短暂停产,但一直未曾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沁环罚告字〔2024〕8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基准为: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3,5,1,1],处罚金额(X):8500,代入公式:8500=5000+(20000-5000)×[(2/5)2+(12+32+32+52+12+12)/(52×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8500(捌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开户专号:249405515782 ;帐户名称: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