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罚决字〔2024〕478号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 2024-12-24 15:06:19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478

 

沁阳市兴远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85UD2XL

地址:沁阳市山王庄镇廉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天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孟州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门外排队等候装卸车辆开展检查,现场勘察发现豫HR1791车辆,尾气处理装置温度感应器的线路上另行加装一根线对线路造成短路、影响信号,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927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焦沁环罚告字〔2024〕8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2024年7月24日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5000(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沁阳支行;银行账号:249405515782;账户: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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