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48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修武县万里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都新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3XE9X628
住址:修武县五里源乡五里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在对晋EQ0796环检过程中,对该双排筒车辆仅插1个排气筒进行检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对你公司执法调查情况。
2.审核记录(晋EQ0796),证明对晋EQ0796环检过程中,对该双排筒车辆仅插1个排气筒进行检测。
3.收费记录(晋EQ0796),证明该辆车检测收费情况。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1605020229),证明你公司从事检验检测资质。
6.晋EQ0796环检中对该双排筒车辆仅插1个排气筒进行检测视频截图,证明对该车环检过程仅插1个排气筒进行检测。
7.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8.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负责人员信息。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告字〔2024〕第107号),你公司10月18日提交申辩材料,你公司认为:一是你公司承认豫HH3076、HH7147、豫HH4096、豫HH4108、豫HC7969、晋EQ0796等车辆验车过程中存在环境问题是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发现,且系员工失误造成。其中豫HC7969、晋EQ0796车辆问题你公司已第一时间向县环保局汇报,此事非公司故意,只是员工失误。二是公司已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严重后果,公司已对相关员工予以处罚,并责令深刻检讨,且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严防类似情况发生。三是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压力较大,希望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你公司认可晋EQ0796等车辆检验过程中存在环境问题是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发现,且系员工失误造成。你公司称在发现晋EQ0796车辆问题后,已第一时间向县环保局汇报并在询问笔录中说明向县环保局提交书面报告,经核实,你公司从未向修武分局报告及提交晋EQ0796等车辆检测情况报告。调阅你公司晋EQ0796检测档案,外检单已明确记录该车独立工作排气筒数量为2个,且晋EQ0796检测视频显示,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对紧邻的双排气筒未核实,直接对双排气筒单插,检测过程明显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我局不认可你公司晋EQ0796车辆问题只是员工失误观点。第二,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问题后,你公司已协调晋EQ0796进行重检,由于该车系外省车辆,目前该车尚未重检。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B: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
将裁量等级代入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X=10+(50-10)×[〔1/5〕2+〔22+12+12+12〕/(52×4)]×50%=12.2(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2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民主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100195545980010001;
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