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罚决字〔2024〕482号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 2025-01-07 17:29:43 阅读量: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482

 

单位名称:武陟县保太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小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58750365H

地址:武陟县大封镇保安庄武陟县大封镇保安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515日,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台制盖机和一台贴膜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解+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该设施未通电,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告字〔20248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于2024722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

申辩内容如下:一是514日晚恶劣大风天气导致环保设备被损坏,造成继电器自动跳闸现象;二是5154点多生产时环保设备正常运行,未发现停机,5点左右执法人员检查时,环保设备继电器断电,发现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对环保设备进行检修,发现是继电器断电所致,立即停机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大的污染;三是公司生产所用的设备是注塑机,生产过程密闭冷却,所用原料是全新食品级聚乙烯,无色无味,污染微小;四是本次是公司特殊情况,非故意为之,请求免于处罚。

经审核,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存在,在检查发现问题后,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停机整改,对环保设备进行检修,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部分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化,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2+20-2×[1/52+22+12+1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2.855万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在裁量处罚金额2.855万元的基础上减轻20%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民主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100195545980010001

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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