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决字〔2024〕481号
河南雅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6782685N
地址: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靳二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整体承包运营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二期)的碳素生产线,你公司焙烧车间焙烧炉配套建设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在烟囱的采样平台上安装有两套视频监控。2024年5月12日,我局环境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对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视频巡检中发现,有人上到你公司焙烧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平台,移动视频监控设备,导致视频监控无法监控到采样设备。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调查中发现,你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在2024年5月12日上午7时43分23秒左右(比北京时间晚2分钟左右)移动了非太阳能板供电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导致视频监控不能正常监控采样设备情况;随后对另一台视频监控摄像头也进行了移动,导致该摄像头也无法监控采样设备情况;并对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设备进行了扰动,导致你公司在线数据烟气流量检测数值变小。查阅你公司在线数据,你公司焙烧炉排放废气污染物浓度没有发现异常;排放废气的烟气流量在2024年5月12日7时46分前为168220m3/h左右;随后烟气流量发生下降,至7时51分烟气流量降至28310.5m3/h;在8时12分左右烟气流量恢复正常。经调查询问上平台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对采样平台的监控视频摄像头进行了移动,导致视频监控无法监控到采样设备,随后对监测烟气流量的设备的采样管进行了松动,导致自动监控设施采到的烟气流量数据突降失真,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图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承包经营合同;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在线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告字〔2024〕87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未按期提交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你公司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3 倍以上的,裁量等级:5;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2,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2+(20-2)×[〔2/5〕2+〔52+12+32+22+12+12+12〕/(52×7)]×50%,最终裁量金额:5.6(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民主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100195545980010001;
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