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
2025-03-07 15: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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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分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焦作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3日
焦作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辖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途径
(一)拨打12345、12369等政务热线电话;
(二)在“焦作生态环境”、“焦作12369环保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官网上留言举报;
(三)通过信件或到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信访部门举报(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非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举报人能够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且能联系到举报人;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或未被依法处置;
(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无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六)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奖励内容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500元奖励:
1.使用禁止使用的燃煤锅炉的;
2.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未采取有效的防风抑尘措施,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3.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管控措施的;
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5.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擅自建设“新五小”、“十五小”、“散乱污”企业或被取缔后反弹的;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报批后未获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3.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4.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
2.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工业企业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工业企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工业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7.向水井、水体、土壤等环境,倾倒工业有毒有害废渣废液的;
8.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的;
9.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人员依法受到刑事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时符合几个奖励条件的,以最高额进行奖励;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三)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四)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五、奖励发放
(一)焦作市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资金统一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保障。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举报所使用电话的缴费发票(缴费记录)、网站账号登录信息等证明材料,到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三)委托他人代领的,除第二项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由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焦环保〔2018〕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