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各重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制定了《焦作市2025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督促指导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12月底前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法定义务。
二、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12月底前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新纳入的重点监管单位如有地下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于4月15日前报送所在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负责。所有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送所在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新纳入的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制定隐患排查工作计划,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建立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形成整改台账。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同时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9月底前将隐患排查情况报送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有单位要按照已建立的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隐患排查工作。
四、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9月底前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做好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做好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调查中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六、严防拆除活动土壤污染。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送所在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做好后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衔接。
七、落实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前,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附件:焦作市2025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