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殡葬领域普法宣传(一)



案例简介:
无为市殡葬管理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便开始运营。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
以案说法: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排放法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殡葬管理机构在遗体火化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属于法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应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排污许可证,获得排污许可审批后,方可运营。本案中无为市殡葬管理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便开始运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