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发布2025年小微涉气企业(第一批)名单的公示
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要求,经审核认定的小微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期间除移动源管控外,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名单在审核、公示后,应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我局于2025年2月发出通知,开展了小微涉气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截至5月31日,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县(市、区)分局(中心)汇总初审,共收到了28家企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共有9家企业符合要求,10家企业不符合要求,9家企业需要补充相关材料重新申报。现将审核认定的2025年小微涉气企业(第一批)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为6月16日至6月20日。
社会各界可对小微涉气企业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监督电话 2990729
监督邮箱 jzdqyj@163.com
特此公示。
附件:1.焦作市2025年小微涉气企业(第一批) 名单
2.小微涉气企业认定规则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
附件2
小微涉气企业认定规则
一、小微涉气企业定义
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39个重点行业以外的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季节性生产企业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且无炉窑、锅炉(电锅炉除外),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
二、小微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算
原则上按照以下优先级进行核算:
(一)上一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量。
(二)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且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三)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要求,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核算。
(四)未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法(注明监测工况)核算,按近一年内所有监测数据的平均值核算。
(五)未安装在线监测且近一年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法(注明监测工况)核算,按近一年内所有手工监测数据的平均值核算。
三、小微涉气企业的认定程序
河南省12个重点行业无锅炉/炉窑的小微涉气企业以及通用行业中的小微涉气企业,统一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审核认定,结果报省厅备案。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直接认定为小微涉气企业
(一)各类织物或饰品加工工序且只涉及颗粒物排放,年排放量小于100kg的企业。
(二)无印刷、无涂装、无造粒,原料全部使用非再生塑料颗粒(即使用原包料,非废旧塑料),能源全部使用电且只排放VOCs,年排放量小于100kg的塑料制品企业。
(三)属于《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无相关废气产污系数的行业,且不涉及锅炉(不含电锅炉)、工业炉窑,年排放量小于100kg的企业。
(四)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431金属制品修理,C432通用设备修理,C433专用设备修理,C43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上述行业中只涉及冲压(开卷剪切、冲压、模具清洗)、湿式机械加工(采用车床加工、铣床加工、刨床加工、磨床加工、镗床加工、钳床加工、钻床加工、加工中心加工、数控中心加工等湿式机械加工的工艺),年排放量小于100kg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