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彭泽县某公墓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彭泽县双峰尖国家森林公园内擅自建设38座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9139.11元。
以案说法: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陵园、公墓类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名录中对环境敏感区规定如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凤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以上区域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和永久基本农田。本案中彭泽县某公墓有限公司在国家森林公园中建设公墓,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办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法律适用原则,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