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濮阳市某殡仪馆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編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原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处罚款30万元。
以案说法: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必须验收合格,方能投入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案例中,经濮阳市原环境保护局调查,濮阳市某殡仪馆改扩建项目2011年11月18日由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濮县环发函〔2011〕079号进行改扩建,至检查发现时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擅自投入使用。明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内容的规定,原濮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该单位予以处罚。